一、哪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哪些类型的债权具备可让渡性
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一个典型例证,依据普遍法则,具有高度的可转让性。这也就表明了某个公司、银行或个人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适宜性,商议并决定是否将其所持有的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至其他第三方。这种被称为“债权转让”(亦即债权让与)的商业行为,是指债权人类型上的更迭,既不更加深陷欠债的残酷现实,也没有改变之前的债务责任,而是通过合法合规的协议方式来改变还款过程中的债权人角色,让順应变化的新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哪些债权不能进行债权转让?
以下债权不能进行债权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若合同明确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应遵循约定。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某些公益性质的债权等。
债权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哪些债务具有不可让与性?
具有不可让与性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务,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扶养费支付债务等;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不得转让的,应尊重其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如法律规定某些抚恤金债务等不得转让。总之,判断债务是否可让与,需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若债务具有不可让与性而强行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哪些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原则上可转让,即债权人可通过协商将其债权全面或局部转移给第三方。此为债的关系主体更换的实现途径,不影响债的具体内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债权所有者变更。